夫妇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其所具有的房产权属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
在离婚诉讼中成功争得了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也未必能够获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
离婚时涉及房产分割的相关事宜,我们应该按照如下方式加以处理:
1、若夫妻双方能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应依照相应法规进行处理,即,如果想要结束婚姻的两方决定自愿离婚,那么他们需要处理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问题。
因此,在离婚发生时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所有的房产,那么便可通过协商达成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如此一来,倘若某一方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且双方又约定将房产赠与给这个孩子,只要这一协议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便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2、当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且选择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对于房产的分配将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房产究竟属于共同财产还是私人财产;
其次,如果认定房产属于私人财产,将判定其归属权归属于产权人;
最后,由于房产涉及到共同财产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将予以平均分割。
然而,当依据归属比例进行房产分割时,如果该房产采用的是按份额共有制,则一方多付出的,例如单独支付房屋首付款等,在分割房产时必须考虑到双方所分担的比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