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汽车在进行左转弯时出现了碰撞摩擦,如果这两辆车都是处于同一方向上的直行状态,那么通常情况下,后方车辆负有更大的责任。
主要原因在于,处于后方的驾驶者应与前方车辆之间保留适当的安全行车距离。
在实际案例中,机动车驾驶人的过度自信或是疏忽大意往往是导致类似事故的常见原因之一。
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件中的文字当事人在事故中所采取的行动,以及这些行动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同时结合判断过错方的这种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人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