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设立奉行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而动产物权设立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主导。
这种处理方式的差异性源自两种物权制度设立方式的不同。
例如,对于婚内夫或妻一方所接受的父母之不动产赠予,若产权已登记于一方名下,除非另一方能提出充分证实此项馈赠并非为夫妻共有的有力证据,否则有理由视作仅为赠予一方的私人物品,归其个人所有。
反之,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一方除非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表明该项不动产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否则将无法自行主张对此不动产的权益。
至于婚内父母视同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动产赠予,同样适用上述规则,即必须由赠与人(也就是父母)另行举证证明此项动产赠与仅涉及一位受赠人(比如说某个子女)个人,否则,共同拥有者有资格参与此动产的公平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