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条例,服刑人员每月如能严格遵守并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则将获得当月份的基本积分,10分。
若符合获奖励分数的条件,应由负责评估和审核的监狱警察酌情给予奖分,每个自然月内奖分范围应在8分以内。
严谨地说,只要服刑人员能够积极投身于日常劳动生产活动中,并且无任何不当行为或越轨举动,通常情况下,他们每月可以累积得到约15分左右的积分。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服刑人员总计的积分达到了90分,即会被授予一次表扬(即过去曾使用过的小功标示)待遇。
对于刑期在五年以下的服刑犯人来说,如果能累计得到两次表扬的荣誉,那么监狱方面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对其进行减刑的申请。《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