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犯或被告,可以拟定保释方案:
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是有可能遭受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且通过保释能够确保避免造成社会危害性;
三是应当被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也可考虑进行保释。
关于侵犯人权的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否应该给予保释,这需要由相关部门按照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慎的分析和判断。
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做出的保释决定生效后,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同样地,如果是由国家安全机关做出的保释判决,或者是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交的犯罪案件过程中所做出的保释决定,都将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