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售卖假药的行为,通常视为违反了销售假药罪的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定义,所谓假药,主要指那些在掺杂成分、产地认证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药物,以及以非药品混淆药品特性或以药品混淆同类药品的状况。
药品如出现霉变、污染等明显变质现象均属假药范畴。
此外,如果药品所标示的适用病症或功效范围超越法规规定的界限,也将被判定为假药。
针对生产、销售和供应假药的行为,其法定的最轻刑事责任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间,附加罚款的处罚。
而对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者,刑罚则可能上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而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有其他极其严重犯罪情节者,刑期可能更长,最高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会受到罚款或没收财产的额外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医药用品的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明知道所出售的是假药,却仍旧提供给他人使用,那么其将依法按照上述规定接受相应的惩罚。
以上即为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详细说明,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法律体系并且遵守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