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被批捕的案件,从批捕之日起直至最终判决的具体时间跨度因案而异,并无定论。
通常情况下,在一位被告人被批准逮捕之后,刑事调查期限会设置为最长两个月,这一期限针对普通案件而言。
然而如果调查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且已经达到期限却仍无法结案时,该案件便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延长一个月。
另外,当有法定特殊情形出现,需要再次延期进行调查的话,则应通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来完成,此时可以得到最多再延长两个月的许可。
在刑事调查工作告一段落之时,检察院将负责将案件进行移交。
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那些情节严重、极为复杂的案件,检察院可以适当延长十五天;
若被告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满足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院应该在十日内做出最终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被判的有期徒刑超出了一年,那么审判延期的最长时间就可以延长至十五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