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准备登记成为合法夫妇之前的那段时间内,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并将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字之下,或者是其中一方的名字下方,但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排他性的法律因素对另一方的所有权进行限制和排除。
遇到这种情况,该房产应当被确认为由双方出资所共有的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
二、在预备注册结婚前,某一方已经完成了承担购买房产的责任,然而,房产的所有权却记录在两个人的姓名之下,与此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明确的赠与协议。
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当视作是一方向对方赠送了房产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权益,因此,当他们正式组成合法夫妇后,该房产将被视作是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
特别说明的是,法定的夫妻共有时,是指在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这些资金、财产做出明确约定,同时约定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依法规定执行的夫妻间的财产制度。
至于约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它是指婚姻双方的当事人通过签署协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管理方法、使用权利、收益分配,包括债务偿还以及在婚姻关系消亡之际的财产清算等事务,做了明确定义和规定。
而对于已经注册成为或即将注册成为夫妇的当事人来说,如果想让他们之间的财产协定产生法律约束力并得到认可,那这个过程中须满足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有效性要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