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建立并依照本法规接受明确列举的凭证的各类机构与自然人,皆被定义为印花税的法定纳税人,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履行印花税的缴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