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相关规定,如果是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由男方独立购买的房产,在此种情况之下并不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此乃由于,根据《婚姻法》的明确条款,任何一方在婚姻缔结前完成购买并且已支付所有房款且享有所有权的房产,均归属于个人财产范畴,而非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婚姻缔结前,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了本人出资购买房产的证据,然而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最终将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两人名下,此时应当视作一项对于对方的赠与行为。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该房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若房屋是由某一方的父母全资为子女购置的,无论其产权是否仅记录在出资者子女名下,都应该理解为仅仅是对自身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该类房产应被视为夫妇中的一方所持有的个人财产。
但是倘若将产权记录在夫妇两个人名下的话,便可以认为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此类房屋自然会被认定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