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未成年子女所享有之权利不仅包括抚养权,更具体表现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等家庭成员有责任承担其抚养、教育及保护之责务。
若此类家庭成员无法完成这些职责,否则由位居后嗣或具备赡养能力的亲属承担对未成年子孙以及孙辈之抚育责任。
而为家庭主要支撑力量的兄长与姐姐们,当他们感受到父母的生命消逝或丧失了抚养生计的能力时,亦有义务去抚养那些尚未成年的弟弟和妹妹们。《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