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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如何处罚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如何处罚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4-01 15:10:09 已帮助11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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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如何处罚
法律权威解释,当侵犯者们成功判定为盗用信用卡信息罪(即犯罪既遂)的情况下,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律制裁,同时还需承受数额高达一万至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然而,如果铁证如山证明盗贼们的行为严重,那么他们就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追究,并且将会被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
具体来说,根据我们非常熟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明确规定,那些擅自获取、购买或提供他人信用卡相关信息资料给他人的侵权者们,只要他们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替代性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追究,以及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然,情节过于恶劣的话,甚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但是罚款数额也将大幅提高,高达二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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