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人身伤害致死案件中,适用的死亡赔偿金额的核定基准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应标准,以二十年的年限为上限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年龄段在六十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而言,由于其身体机能逐渐衰退,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每增龄一岁所对应减损的赔偿年限;
而对于年龄在七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受害人来说,则仅需以五年作为其剩余赔偿年限进行核算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