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详细规定,征地赔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重点部分,即土地补偿金、安置津贴以及青苗补偿金。
关于这三类赔偿金的分配方案如下:
安置津贴与青苗补偿金将直接付予被征地者,土地补偿金则留给村集体组织。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将土地补偿金给予村集体并不意味着这些资金将全部归属于集体,被征地者并不能全然失去相关权益:
土地补偿金需由村集体进行统一分配,具体的分配方式需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决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其一为全体村民有权平分同等数额的土地补偿金,之后再由村庄为被征地者重新安排新的土地资源;
其二是适当多给被征地者一定的款项以作补偿,未被征地的村民则相对应地减少或完全没有得到该被征地块的土地补偿金额。
2、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若涉及征收林地及其他农业用地:
平均每亩可获得补偿款13.8万元。
(2)关于征用林木的补偿标准:
杨树、柳树、榆树以及槐树木的补偿费分别对应于树木生长的不同阶段,如杨树、柳树、榆树以及槐树木成长期为1至3年,其平均每亩补偿费为6000元;
树木生长周期为4至13年,平均每亩补偿费为12000至36000元不等;
当树木生长周期超过14年,到达20岁时,平均每亩的补偿费为60000至80000元;
当树木生长周期达到21年及以上时,平均每亩的补偿费为32000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