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父母双方能够协商并达成共识,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执行即可。
若无法达成此类协议的话,则应交由人民法院根据涉及到的相关因素加以裁决,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设立最为优渥环境以确保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这一原则等方面进行考量。
若父母均坚持自己有权作为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某一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话,便可视作具备优先考虑权:
(1)已经实施了永久性绝育手术、或是因为其他因素导致丧失了生育能力;
(2)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时间相对较长,如有需要转变生活环境的话,可能会对其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显著影响;
(3)没有其他任何子女,然而另一方却拥有其他子女;
(4)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对他们的成长往往是有益的,然而如果另一方长期患有某种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对于子女身心健康构成隐患的其他问题,那么就不适宜让其重新参与子女的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