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的治疗费用方面,是可以进行相应的报销处理的。
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到如下项目的治疗开支,是无法享受这种待遇的:
例如,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等;
同样地,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点明手术附加费以及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殊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也不在此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