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前购置的房产待婚后出售,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首先,如果该房产系由购房者结婚前完全以自有资金购买,且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登记了其本人姓名,则此房产从法律层面来说属于登记者个人所有。
即便在婚后进行售卖,所得收益也同样归登记者个人所有,而非夫妻的共有财产。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由某一方支付首付款并且在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登记了其本人或对方名字,从此种情况来看,即使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支付义务,如遇离婚事宜,需明确的是夫妻之间共偿的贷款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共同财产范畴,可依法进行分割分配。
再而,如果在结婚之际,某一方已支付首付款并且在产权证书上记载了两人的姓名,在随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又共同负责偿还贷款,在此种情况下,一旦面临离婚的局面,那么该处房产将毫无疑问地划入夫妻的共同财产范畴,可以从中进行合理的分割。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若男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待婚后由男方父母继续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由房产所有人以其本人婚前财产进行还款,此时在离婚时,无论该处房产是否已经售出,都不应当被纳入夫妻的共同财产范围,因此不得予以分割和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