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益行为之一即是损害公民的局部或全身各个组织机构,以及冲破公民身体完整性原则的行径。
实际上,在社会实况中,出现这些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例屡见不鲜,以下是其中几种主要的情况:
(1)未经合法许可而擅自对公民身体进行的搜寻行为;
(2)对人身健康无直接危害的状况下,对公民身体实施的摧毁;
(3)尽管未破坏人体组织结构,但包含伤害情节的殴打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殴打这种行为本身既会危及到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样也可能对公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对遗体所遭受的损坏行为。
与其他个人权利如荣誉权、肖像权等相似,每个公民的身体权不仅在其活着的时候值得被保护,即使在他去世后仍应受到尊重与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