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犯罪的个案中,犯罪嫌疑人在遭逮捕并进行看管后,何时迎来庭审并非强制性要求,然而诉讼程序的时间限制却不容忽视。
一项刑事案件自决定实施逮捕直至最终由法庭审理,大致需要经历立案侦察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
其中,在立案侦察环节,刑事拘留期间不得超过三十七日,而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宜超出两月。
若案件情况较为棘手且期限届满仍无法完结,则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
关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法律规定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这一期限可予以延长。
而在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这一环节,依照法律规定,需耗时两个月,最迟应在第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因此,实际开庭时间取决于案情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现行法令,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皆可先行实施逮捕:
(1)行为人正在筹备或实施犯罪活动,或是其行为在犯罪发生后立即被察觉;
(2)遭受损害者或目击证人亲自指控其犯下罪行;
(3)在某人身边或者居所内发现了犯罪的直接证据;
(4)罪犯在犯罪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抑或是在逃避过程中;
(5)行为人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行为人隐瞒真实姓名、住址,或身份不明;
(7)行为人涉嫌长年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