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行动发生之后,法院需根据案件当事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以及案件整体的复杂程度,进行审慎而合理的考量,以确定最终的判决方案。
在此过程中,轻则给出最低处罚——管制,重则给予最高处罚——三年有期徒刑。
在这一宽泛的裁量范围之内,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处相应的刑罚。
首先,我们谈谈管制。
所谓管制,实际上是一种不将罪犯收监,而是通过严格控制罪犯的一部分自由,进而实现社区内改造管理的惩戒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处管制的罪犯通常仍需要在原工作单位或是居住地区继续工作或是从事劳务活动,并在劳动中享受平等薪酬待遇。
就管制的期限而言,通常介乎3个月至2年之间,当多起犯行同时被判定时,累计期限也不应超出3年。
其次,对于拘役,我们可以理解为是指在短暂时间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然后将他们遣送至附近拘禁区域进行反省与强制性劳动的一种刑罚方式。
具体来讲,拘役的期限在1个月到6个月不等,并且在多案同时判定的情况下,最长拘役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最后,关于有期徒刑,它是指在决定的期限内完全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并囚禁在特定牢房中的一种刑罚方式。
对于有期徒刑的期限,除了对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和多案并罚所做的特殊规定以外,其期限通常在6个月到15年之间。
当各案并发审判时,若被告人所受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尚未满35年的,则其刑期上限不能超过20年;
如总和刑期已超过35年的,则其刑期上限不能超过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