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应方面。
在债务加入这一特殊法律关系中包含了两种相互关联又相辅相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所产生的主要法律效果是将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因此,债权人既可以选择继续向原债务人追讨权益,同时还可以转而向第三人寻求清偿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加入这种情况下,两个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互斥关系,使债权人只能享受到一项债权。
因此,不论是第三人还是原债务人中的任意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原来的债权就自动宣告解除。
其次,关于对原债务人的法律效应问题。
尽管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并亲自上述原债务中来,但是原债务人本身并不在此次转让活动中成为了局外人,他们仍然需要对债权人负责并执行原有的合同约定,同时,他们对于债权人的一些合理抗辩权也是不可剥夺的。
最后,针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应,他们在接受此次加入后,便正式晋升为债务人,需要与原债务人共同共同承担起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在此过程中,只要原债务被判定存在无效或者可申请变更撤销的理由,那么第三人就有权使用这些理由来对抗债权人,只不过原债务人特有的一些抗辩权除外。
至于第三人需要承担哪些具体的债务数额,仅应以其承诺加入时的债款内容为限,而且必须包括相关的违约金或者罚息等在内。《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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