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法律条款确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被允许新建任何结构性设施。
具体而言,该区域的范围规定是从高速公路用地的边缘开始,向外部延伸至少30米的距离。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定义是依据法律条文而确定的一个特殊范畴,其含义是在公路两侧设定一定的范围,在此范围之内,严禁进行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建设施工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