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不幸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来说,假如他们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再犯下新的罪行,他们将无法构成累犯。
这主要是由于缓刑制度本身就是在特定条件下不对罪犯实施实际的刑事制裁。
然而,累犯这一概念所涉及到的是那些曾遭受了一定量的刑罚惩治,在刑法执行完毕亦或是得到赦免后,仍在法定时间范围内再次触犯规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那么,尚未得以执行的刑罚显然就不可能成为累犯的构成要件了。《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