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然从理论层面出发,年终双薪与年终奖可皆归为劳动者薪酬范畴之内,均被划定于工资总计之中,然而两者之间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作为一项所谓的“第13个月工资”,年终双薪却并未为相关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
年终双薪本身即为工资的发放,其具体数额以及时间节点均已预先设定,究其成因在于年末员工是否尚在公司任职,只需在12月底依旧担任职务者即可获取此固定收益。
而至于年终奖励,它则更为贴近奖金的属性,成为员工全年超额劳动报酬之代表;
通常情况下,年终奖励的发放依照员工全年工作绩效予以衡量,并且具体金额的弹性颇为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