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运用互联网以及智能手机等便携式通信设备,有组织、有计划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及散播淫秽电影、录像、演出、动画及其他视频资料超过十份的;
淫秽音像材料超过五十份的;
淫秽电子书籍、漫画、图片、文章等超过一百份的;
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率累积超过五千次的;
以及淫秽电子信息的注册使用者人数超过一百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该罪行主要以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取暴利罪加以惩罚。
2、如果人们利用语音通信平台,滥用和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并且这种行为涉嫌累计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或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法律后果,达到实际
违法收益在一万元以上的,即构成了
犯罪,必须对其进行
立案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