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罪基本构成最低线之完成与否的判定问题,学术界有着三大理论观点分别为:
1.占有说,主张将衡量是否既遂的标准聚焦于行为人是否已实质占有被害者的公私财产;
2.控制说,主张判断既遂与否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能否有效掌控其欲行欺骗之公私财产;
以及3.失控说,认为衡量是否既遂的关键应考虑财物所有人对自身财物的控制权是否已遭丧失。
在法律层面上,若诈骗案件立案后,司法机关需依据事实真相进行详尽深入的调查取证处理工作,尤其针对失窃财物之追索部分,更须运用正当合法的司法程序加以处置。
通过全面严谨对待财物确认环节,并依据有利的举证方式向受害者全数返还受害人。
鉴于现代社会广大青年群体普遍习惯利用互联网开展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上的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加,诸如各类欺诈行为,任何关于诈骗事件的案发,都可能导致财物追索难度加大。
主要原因在于相关证据收集存在困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