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承担对子女抚养及赡养责任的另一方须按规定支付足够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在此基础上,若在特定情况下,子女向任意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原先协定或判决所确定的金额范围内的适当费用需求,亦应对其予以考虑并同意支付超出部分。
总的来说,在遇到以下常见情形之时,家长可行使主张提高抚养费用的权利:
首先是随着物价水平的逐步攀升,原先协商的抚养费金额已明显不能满足孩子日常生活所需;
其次,当子女面临升学挑战,生活费用实际支出显著高于原认定数额;
再者,若患儿身患重疾,抚养子女的一方因为经济压力无法承担全部的医疗开销;
最后,即便没有直接抚养权,但负有相关赠予义务的父亲或者母亲,如果其个人经济收入有所提升,而子女与他们现有的生活水平之间存在极大差距的话,也可申请追加抚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