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如下: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若诈骗者将其所骗取的财物交付予善意收受人使用且该收受人为善意受益人,那么此善意受益人可视为善意第三人,获得豁免不受追诉。
然而,对于已经将诈骗财物用于偿还债务或转让与他人之人,具有以下任一情势出现时,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追索:
(1)如果受让人明知所接受的为诈骗财物仍予以接受;
(2)倘若受让人未给予任何对价便取得诈骗财物;
(3)当受让人取得诈骗财物的价格低于市场合理水平;
以及(4)如果受让人取得诈骗财物源自于不当债务或违法犯罪行为。
在以上所有情况中,如存在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情况,无需进行追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