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金融诈骗辩护专题 > 合同诈骗罪第三人

合同诈骗罪第三人

合同诈骗罪第三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2024-04-03 10:25:34 已帮助2714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合同诈骗罪第三人
关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如下: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若诈骗者将其所骗取的财物交付予善意收受人使用且该收受人为善意受益人,那么此善意受益人可视为善意第三人,获得豁免不受追诉。
然而,对于已经将诈骗财物用于偿还债务或转让与他人之人,具有以下任一情势出现时,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追索:
(1)如果受让人明知所接受的为诈骗财物仍予以接受;
(2)倘若受让人未给予任何对价便取得诈骗财物;
(3)当受让人取得诈骗财物的价格低于市场合理水平;
以及(4)如果受让人取得诈骗财物源自于不当债务或违法犯罪行为
在以上所有情况中,如存在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情况,无需进行追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包同贺律师

帮助人数: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