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宅基地征收过程中,对于其他家庭成员所应得的赔偿问题,我们应该根据如下原则进行合理划分:
首先,在明确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具体产权比例时,必须充分考虑那些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权利人以及那些始终致力于维护和修缮所争议宅基地房屋的义务权利人的利益。
其次,如果未成年人与家中其他成员一起以一个户口为单位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证;
那么他们的父母等人所进行的投资建造行为,应该被视作是包含未成年人在内的整个农村村民共同投资范畴,而该未年人有权分享共有的所有权权益。
再次,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通常会划分为房屋补偿部分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部分。
对于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项,应当归属到房屋所有权人手中。
当原权利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这笔费用可以依据合法的继承关系来予以妥善处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