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不幸遭遇工亡事件时,其亲友或家属应依据相关法规,向所在地的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福利待遇。
首先,丧葬补助金的金额将根据该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而计算得出。
其次,针对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是为了保障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在失去经济支柱之后的基本生活需求所设立的,它将按照职工本人的原始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他们。
具体而言,配偶享有每月工资总额百分之四十的份额,其他亲属则按每人百分之三十分配,对于无人照顾的老人及儿童,则在此标准之上额外增加百分之十的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当所有受助人共享的抚恤金总额超过了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则需按下述原则合理调整:
供养亲属的具体人员范围由主管全国社会保险事务的国务院行政部门予以确定与调整。
另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以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为准。
对于因工伤死亡之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内的亲属同样有权领取丧葬补助金。
然而如果这些伤者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仍然离世,他们的直系亲属则有资格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