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有行为人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则将触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针对此种犯罪行为,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1)若组织的人数众多且情节恶劣,则应处以五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不忘罚款;
(2)若情况更为严重,则可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依法没收其个人财产。
2、在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时须关注两者的侵犯客体有何差异。
前者仅限于社会道德风尚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领域;
然而后者的涉及范围要广泛得多,不仅针对性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更加包含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这两种犯罪行为在实施行为的内容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
所谓组织卖淫行径是指通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从而控制众多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但需注意的是,并没有对受害人意志进行违背;
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则必然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来达到目的,忽视受害人的自由意志。
此外,从罪犯的故意层面来看: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具备操控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的主观意图;
而强迫卖淫罪中的行为人则是带有强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主导意识。
因此,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将构成组织卖淫罪,对于组织者而言,最高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甚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毫无期限的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的,会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组织者,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