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丈夫负债这项问题,其配偶是否有义务参与偿还,这取决于多个因素的影响和分析,如:
首先,如果该债权人的债权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仅仅是一方在交易行为发生后予以认可或承认的共同意愿,那么这些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果是在婚姻关系连带期间内,丈夫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且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款项,那么这也属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应该由双方面对;
然而,如果在婚姻持续期内,以丈夫个人名义进行的借贷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范围,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同之债,应该单独由其本人负责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