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犯罪分子引诱未成年人行凶作恶时,该行为构成了教唆犯,应根据其在犯罪团伙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惩处。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教唆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罚理应加重。
但若被教唆之人未能依照教唆犯的指引行事,那么教唆犯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唆使他人犯罪的,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进行判刑。
如果有证据表明教唆犯唆使的对象还未满十八周岁,则应当从重惩处。
若被唆使的人并未作出教唆犯所教导之罪行,对于此类教唆犯,可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
2.对于需要从轻处罚的教唆犯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1)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未能激发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从而导致其没有实际犯罪,且在此过程中,教唆犯并未教唆任何其他犯罪行为,这种教唆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的法益侵害结果;
(2)在被教唆之人没有实施所教唆之罪,而是实施了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无论何种情况,都属于教唆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