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决定行使留置权时,其需两项重要的步骤:
首先要通知其债务人;
其次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选择性处理。
这其中涉及到两种具体情况:
首先,若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段期限为宽限期,即债权人有权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必须于双方约定的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的期限内向债权人履行相关债务。
经过此项宽限期之后,那么债权人可以不必再另行通知债务人,便可直接实施留置权,从而优先从所获取的款项中得到偿还。
其次,如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宽限期作出明确规定,那麼作为债权人的您,必须首先自行指定一段不短于二个月的补充宽限期,并在此期间内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
若在经过这段补充宽限期后,债务人依旧未能依约履行相关债务,那么此刻,您便拥有充分的权力去向债务人主张和行使留置权。
另一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在未曾通知债务人有关宽限期的情况下,直接将被留置物品进行交易或变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