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债务金额发生之前,企业应当非常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必须高度重视对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详尽审慎审查;
其次,须深入研究和评估债务方的经营业务范畴;
再者,务必要检查双方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此外,还需评估债务方自身的偿债能力;
同时,查验其是否拥有优秀的商业声誉也是至关重要的;
另外,还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完备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否清晰明了;
再者,应仔细检查相关凭证是否合乎规范性标准,如若债务方开出的是应收票据,那么对于所开具的票据就必须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
最后,如果有可能使用担保措施的话,应尽力争取让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过担保的债权将享有比其他债权更高的优先受偿权,这是一种有效地降低风险的策略。
当然,在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