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犯所涉罪状轻微,无其他严重犯罪纠葛,则可在以下情况下做出不予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裁决:
(1)行为人是否为预备罪犯、中止犯罪者、防卫过当者或避险过当者;
(2)行为人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初次犯罪者、共谋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赔损毁他人财产、赔偿损失以及确实表示悔改之意者;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犯罪之后诚心悔改、妥善管理损失或主动赔偿损失者;
(4)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是否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彼此达成和解协定,且经过仔细审核和确认,和解系出于自愿、合法且已实际履行或提供了有效担保者;
(5)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者;
(6)犯罪嫌疑人是否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自我意识到犯罪行为之路、自我反思,其家庭、学校、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员会等皆可满足监护、辅导之需求者;
(7)犯罪嫌疑人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的高龄人士。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犯罪行为,均可在检察机关做出正式批捕裁决前向检察机关提请不予以逮捕申请。
而如检察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审查,发现在上述各类不予以逮捕的情形中,可以依法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