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在保管阶段并未作出明确设定或约定,保管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要求寄存人提取所保管之物品;
若具备明确的保管期限约定,除非有特殊情形,保管方不得无缘无故强制性要求寄存人提前结束保管过程,从而取得保管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管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阐述,其中明确指出,寄存人拥有任意提取保管物品的权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