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实际情形做出判断。
若委托研制开发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已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则应依照协议条款执行权益分配;
假设合同并未详细说明,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便自然归属于研发人员。
亦即,除双方当事人在此问题上另有特别约定外,任何委托他人进行科研开发而产生的新的发明或者创新品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申请权均应归于研究开发者全权所有。
当研究开发者成功获得了相关的专利权后,委托人有权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此项专利以获取经济利益。《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