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正式婚姻之前所获取的薪资,严格意义上讲并非属于夫妇俩的共同财产,而是应被视为该方本人的婚前个人资产。
参考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范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延续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收入财产,而婚前一方所领取到手的薪水显然不属于这个范畴之内,所以理所当然地无法归类于夫妇两人的共同财产之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