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因负债是否需妻子承担相应责任呢?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彼此签名或某位夫妇事后明确承认的债务,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有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资金而产生的债务,此种情形下如债权人主张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民事法院将会予以采纳支持。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延续期内,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贷,而债权人以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主张,那么此时,尽管司法管辖权可能会在债权人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承认其合法性,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