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按照法定时限缴纳应缴赋税费款,所产生的欠税行为,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径。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欠税。
欠税,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机关基于该等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纳税期限,未能如期足额履行纳税义务,或存在少缴纳的情形。
在欠税金额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追回欠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同时对欠缴税款的当事人施加罚款,罚款起点是欠缴税款金额的50%,而罚款倍数则在欠缴税款金额的5倍之内。
其次,对于纳税人而言,如果欠缴了应税款项后,采取诸如转移或藏匿财产等欺诈手段,使税收部门无法追回欠缴税款,其数额达到一万元但又不超过十万元的话,将被认定为逃避追缴欠税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罚金数额对应于欠缴税款金额的一至五倍不等;
然而,若欠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那么被告人就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包括三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且须承担的罚金也在欠缴税款金额的一至五倍之间。
最后,我们需要探讨的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
这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其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整个国家的税收管理体制;
第二,从客观的角度出发,该犯罪所体现出的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就是违反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欠缴的应纳税款未能及时缴纳,且采取各种形式的避税手段,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追查欠缴的税款,这种行为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算是有效的;
第三,犯罪主体是指那些按照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体自然人;
最后,犯罪心理要素方面,该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故意参与意图,并且明确体现出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而谋求非法利益这样的动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