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属访问以通讯形式传输物品及资金时,包括日常生活用品、衣物以及牙膏、肥皂和香皂等物品,需确保这些物品为看守所直属商店购买或者经过严格审查后得以交付。
2、若某人因涉及刑事犯罪而被收监于看守所,那么将禁止他们与家人进行面对面的见面以及信件来往。
3、犯罪嫌疑人可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进行每个月不少于一次且不超过两个小时的短期会面,同时每次参与会面的人数不能超过三人。
对于特别情况下需要延长会谈时间、增加见面人数,或者有非亲人、监护人之外的人员请求见面的情况,都必须得到看守所领导的批准方可执行。《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