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处理流程,因为其具体执行阶段通常发生于诉讼过程之中,所以也被称之为诉讼内调解。
在此类场合下的调解,是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与引导之下,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定并且经过法院的严谨审查与校对之后,双方均需签署或者加盖印章以示确认。
这样的和解协定,以及后续送达给当事人的调解文书都拥有等同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
当调解书在送达至当事人手中之时,如果其中一方表示拒绝签字接受,那么这并不影响到调解书本身的法律效应。
相较而言,诉讼外调解则通常是在第三者的协助与组织下进行,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并接受调解之后,依然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