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未领得结婚证明书但已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的男性与女性若欲提出离婚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区分处理:
首先,若该段婚姻发生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前,且男女生已经满足了结婚的实质性要求,则其事实婚姻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面对这种情况,应按照常规的离婚流程予以解决。
其次,若该段婚姻发生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后,然而双方却未能获得结婚证明,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更加确切地说是一种同居关系。
由于这样的婚姻并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性质,因此无需通过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来解决问题。《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