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绑架罪既遂的量刑原则,主要存在以下四大方面:
第一点是要求量刑必须以实际情况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全面衡量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性等因素,从而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应的刑罚;
二是量刑过程中需要兼顾被告人所犯下罪行的严厉程度以及他们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努力使得罪责刑之间达到相对平衡点,从而真正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戒和防范效果;
三是在量刑过程中务必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策略,对各类案件进行正确的宽严处理,以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的和谐共存;
最后一点是量刑时需结合现实情况,深入分析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治安形势的变化,进而保障《刑法》的实施效果得以实现;
同时,对同一区域、同一时期发生的案情相类似的案件,裁定的刑罚也应尽量保持均衡。《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