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符合特定条件者,其身份证有效期满前可在异地指定地点进行换领。
然而,针对部分人群,异地公安机关将会无法受理他们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1)相貌特征出现大幅度改变,同时居民身份证并未登记指纹信息,导致身份难以确认者;
(2)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以及非法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人员;
(3)由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所推送的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4)欲进行异地更换或者补办身份证的当事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居住证明等材料,事前询问当地受理点的工作人员,并遵从他们的答复。
就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所需的相关材料及流程如下:
首先,应由本人前往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处提出申请,需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缴纳相应的证件工本费。
其中,如需换领身份证,则需出示原来的身份证;
若需补领身份证,则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作为补充资料。
其次,当地公安机关会在收到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之后,迅速将相关信息传输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最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立即进行审核签发。
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一旦确定法定时间内能够完成制作并核验后即刻发放,申请人可凭借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身份证。
如果要进行证件更换,领取新证时候应该交给原有的证件。
此外,具体而言,异地受理并不增加任何制作证件的周期和额外收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从居民递交申请开始起计算,必须在60天之内发放新的身份证给申请人,而如果条件允许的话,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缩短制发证的周期;
(2)异地受理同户籍地受理一样,仅需向公民收取证件工本费,不再收取额外的费用。《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