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隆重向各位提供法律权威解读,即如若存在夫妻隐瞒债务之举,但被隐瞒的债务却属于夫妻共同的负担,那么此种情形下的债务仍然应该由夫妻二人间共同承担。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文规定,当夫妻二人面临离婚之时,应共同负责偿还其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若此时双方财产无法完全偿还债务,或者财产已分配至各自所有,则可允许二者进行协议偿还。
若经过协商仍然未能达成协议,便需要依靠司法判断来作出最后决定。
同样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确表述,若夫妻间发生了共同签署贷款或一方在事后通过追认对上述借款表达支持的情况,此类债务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反地,假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而非夫妻双方确认贷款用途,倘若这笔债务超越了家庭基本的日常开销,那么这部份债务就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债权人为证明该债务确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圈子的需求,用于生产或经营,或者有证据表明这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这部分债务仍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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