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标彼此间的近似程度达到百分之八十或更高,这便被视为侵权行为。
在未争取到商标注册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已获授权的注册商标几乎完全匹配、类似的商标,或是在某一类相似但并非全然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倘若这样做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认或混淆,那么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属权利的侵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