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围内的量刑起点及基准刑,具体如下所述:
1.盗窃公私财物,涉案金额累计达“数额较大”起点人民币一千元者,在此基础上予以量刑计算;
2.例如,施行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的,又或者在连续两年内盗窃次数累积达到三次以上者,其量刑起点应设定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
3.另外,若涉及下述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之一的,则需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量刑。
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日新月异,通过网络平台对他人财物或私人用品进行盗窃的现象亦层出不穷。
为规范公众对于互联网络的规范使用,网络盗窃罪的相关刑事立法已针对性地设立了相应的惩处条款。
其中,网络盗窃罪的定义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取盗取密码、操纵账户、修改程序等手段,擅自处置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及货币以占为己有的行为。
凡涉及盗窃网络虚拟财富的罪行均应视为盗窃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财产在性质上无疑属于犯罪分子的盗窃目标。
在网络游戏领域中,虚拟财产主要源于玩家的操控行为创造,其价值涵盖了玩家的辛勤付出,包括但不仅限于花费的时间与金钱;
此外,众多游戏商品如虚拟货币、装备等可通过购买游戏充值卡实现获取,这实际上是游戏爱好者通过实际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的形式换取而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