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的得以实现,特指当股权质权人所持有的债权行将到期并获得债务方的偿付之际,通过行使质权以让自己的债权在清偿过程中享有优先处理的权益。
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质权人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落实,也是设置股权质权的最终意义所在。
对于这些股权质权的实现,与我们之前了解过的动产质权有着相似之处,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两大条件:
首先,必须保证质权的有效性始终保持;
其次,当债权期限届满,并未能如约得到偿还。
这里的“并未能如约得到偿还”,既涵盖了债权全额未得偿还的情形,同样也包纳了债权部分未如数获偿的状况。
然而,在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质权人也可提前实现股权质权:
一方面,当出质股权的价值因某种原因发生明显缩水,以至于可能对质权人的相关权益构成实质性威胁,而同时出质人又不愿为弥补这个问题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时;
另一方面,质权的实现共有三种途径,可供选择分别为折价、变卖和拍卖等。《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